索 引 号: | xhxjsju/2024-0058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字[2024]第12号 |
香建罚字[2024]第12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4-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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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字[2024]第12号 当事人: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CXXXX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XXXX 电 话:1339316XXXX 现查明,你单位在香河县钱旺镇卫生院内施工的香河县钱旺镇卫生院新建门诊楼工程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劳务分包给未有相应资质的河北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单位涉嫌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等,涉嫌存在违法分包。上述事实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大队转办函(河北省住建厅执法举转[2023]439号)、《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现场踏勘图、检查记录、材料清单、用工信息、《香河县钱旺镇卫生院新建门诊楼工程施工至一层的造价分析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据证香河县钱旺镇卫生院新建门诊楼工程施工至一层主体劳务分包结算价款为117827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七十八条:违法分包第(二)款:“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的规定,其情形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第六款: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规定。 2024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4]第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序号19,基准标号 G010106201,违法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裁量幅度:较重,违法情节和后果:工程已经实施的,处罚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据证香河县钱旺镇卫生院新建门诊楼工程施工至一层主体劳务分包结算价款为1178270元。本机关拟给予施工单位百分之零点八四罚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四的罚款。” 本机关对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9897.46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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